《中国登山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协会简称"中国登协"。英文译名为"CHINESEMOUNTAINEERINGASSOCIATION",缩写为"CMA"。
第二条中国登山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集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群众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团体会员,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登山联合会(UIAA)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中国登协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和推动中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提高我国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水平;促进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建立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督促其落实;增强国民素质,促进全民健身。
第四条中国登山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登协会址及其办公机构设在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登协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建立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为:
(一)登山运动:海拔超过3500米的登山探险运动。
(二)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包括:
1、各种自然、人工岩壁、冰壁的攀登;
2、相关的运动,包括山区健行,峡谷运动,野外生存,洞穴探险等;
3、蹦极运动,拓展运动,群众登山运动;
4、森会及其会员组织的与登山有关的各种比赛、活动
二、负责研究和制定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法规建设。
三、负责建立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救援章程和组织、行业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四、协调和指导全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开展,并促进其规范化;大力发展。
五、研究、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竞赛规程和规则。审批、组织国际性、全国性和跨地区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竞赛、审定运动成绩。
六、负责组建和管理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国家队及国家集训队。
七、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难度、技术等级的评定。
八、负责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定线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向导、联络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注册、技术等级评定及资格认证。九、负责对外开放的统一管理,审定来华境外登山队的登高成绩,颁发"登顶证明书"、"登高证明书"。
十、负责组织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场地、装备、器材的科学研究和研制开发,积极与国际接轨,制定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器材质量标准及技术使用规范,并监督其实施。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负责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比赛;发展与境外友好协会和组织间的往来和交流。
十二、开展与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的经营和有偿服务,为我国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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