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安全责任关键词:组织者、盈利、AA、生存共同体
安全责任,一直以来,众说纷纭。79判决则给了我们一个较为明确的答案。以下是我个人对该判决的一些理解,写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1.组织者
什么是组织者,让我们看看判决书里对“组织者”的认定:
“活动的发帖人,制定出行日期、线路、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具有这些特征的人,便是组织者。
在活动召集帖中,表示自己是组织者,或要求队员“服从指挥”,这无疑就明确的表示,自己就是组织者。
如果自我否认自己是组织者,但只要具备上述认定要素,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组织者。
需特别提醒的是,即便活动没有盈利性,组织者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原因很简单,就因为你是“组织者”,是整个活动关键过程的决定者,自然应为整个活动的顺利开展承担责任,包括对安全承担责任,并且法律规定,不能免责。
所谓的“权利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是一个道理。
问题:自助活动,如果不想承担如此重责,该如何避免成为“组织者”?
2.盈利与AA
前面说到,“组织者”无论盈利与非盈利均需承担责任,但“盈利活动”会承担更多的责任。
南宁79活动,这个在眼里看起来再普通不过的一个自发性质的AA活动,却被法院以“未能举证证明活动无盈余”为由,被认定为“盈利”活动。
此判决为绝大多数驴友所批判,但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事,会被权威的法律机构否认?
不是自我认为非盈利便是非盈利,AA的潜规则也不一定有效,法律讲的是“证据”,你得有证据证明自己是“非盈利”!
个人认为,最基本的一条,AA活动的组织者(或召集人、发起人),不应接触活动经费。
建议,AA活动经费的收集、支出、记账、结算等关键过程,应由与活动发起人无关的人员来操作,并公示。
这既是保障经费不被泛用,也是保护组织者(或召集人、发起人),不被“嫌疑”的重要手段。
问题1:自助AA活动,该如何避免被认为带有盈利性?
问题2:户外店等商业机构出面组织的AA性质的活动,很难不被“嫌疑”,如果真的是无盈利活动,他们该怎样避免嫌疑?
3.生存共同体
南宁79事件,其他队员也被判定承担责任,这与户外界普遍的“责任自担”规则相抵触。
现在,先让我们跳出户外圈,看看其他事件:
79判决后不久,央视“经济与法”正好播出了一起普通安全事故,可以供大家对比:
ABCD四朋友在饭馆打牌至深夜,饭馆打烊后门被反锁,A试图借电线从二楼脱离,不慎跌下,头触地死亡。A妻将BCD及饭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BCD作了无过错辩护:
B对A的行为作了劝解,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C对A的行为作了反对,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D也反对,并且不知道A的具体行为,自认为尽到义务,自身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A、BCD、饭馆,按4:4:2比例承担责任。
法律专家解读,此判决最重要的依据就是,他们四人是“生存共同体”,有相互关照、帮助的义务。
遭遇危险时,不但不是“责任自负”,甚至自认为已尽到义务,但不够得力,也仍然“有罪”!
被暂时关在一间小房子里尚且如此,在环境恶劣的户外,同行的队友们,又岂能只求自己苟安,不对队友承担责任?
问题:,特别是自助型活动,在活动的整个过程中我们该尽到什么义务?在发生事故后,我们该怎么做?
4.保险
户外活动是高风险活动,买保险,并且是适用于户外活动的保险,应该是每次活动必备的。
个人认为,没有保险,对于无组织自助活动,应是大家共同承担风险。
对于有组织的活动,没有保险,参与者出现事故,可以向活动组织者索赔,组织者将承担极大的风险。
而现在,即便商业机构,又有几个承担得起这样的风险?
是否购买保险,很大程度上是由组织者来决定,从这我们也可以看出,为什么法律对组织者的责任要求如此之高。
问题:保险,你真的买了吗?
79南宁事件一审判决后,被告方已经上诉,我们期望能有一个更公平的判决,但更希望这样的事件不再发生,无论是事故,还是官司。要避免事故,我们需要学习户外知识,要避免官司,我们需要学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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