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而强大 发表于 2019-4-25 16:32:05

离婚,如何才能获得家务补偿款?

女人无论何时
都要对自己好一点
一个女人,辛辛苦苦操持一个家那么久,当他的男人不再爱她要求离婚的时候,她能从家里分到家庭劳务费吗?我们不妨来看个小案例。
小明(男)和小红(女)是一对夫妻。婚后,小红生育两个男孩。为了照顾家庭和小孩,小明动员小红辞去了工作。之后小红就一直在家照看小孩,料理家务。小明承担家庭的一切经济开销,日子平静的过去了五年。
后小红听说丈夫小明在外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于是两人经常吵架,小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离婚诉讼中,小红认为自己为了照顾家庭和小孩一直没有出去工作,要求小明给予其近五年在家从事劳动的家务补偿,每年补偿2万元,合计10万元。小明坚决不同意。他认为这些年来已把所有的工资及奖金报酬,都花在了家庭生活和购买家用电器上,也为家庭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如果夫妻婚内所得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则依法按共同财产对待。如果一方对财产的增加有特殊贡献的,只能在财产分割时给予照顾,但这不是家务补偿。判决驳回小红的诉讼请求。
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家务补偿的规定。家务劳动补偿权仅仅是在离婚时行使,补偿数额应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状况、时间长短、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由法官酌情确定。
本案中,女方虽然尽了较多义务,但是男方与女方并没有实行约定个人财产制,且男方也以工资和奖金的收入,辅助家庭共同生活,女方请求离婚时的家务补偿没有依据。
另外,根据司法实践,部分法院在判决时并不考虑双方书面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这一情形。这也提醒我们,在主张多分财产或给予女方适当照顾的时候,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下,不可主张“家务补偿款”的理由,但可以“对家庭付出较多”为由请求法院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女方,最终效果也会与获得家务补偿款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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