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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最新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都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参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折算为90学分。
公告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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