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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
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对发行条件以及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了补充,详情如下:
(1)发行条件: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不少于5000万元 、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这两项规定。
(2)监督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2.首发并上市
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 理办法》的决定,该决定对发行条件、程序性问题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补充,详情如下:
(1)发行条件: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这两项规定。
(2)发行程序: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只需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 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和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罝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査阅。
(3)监督管理: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曰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3.退市制度
2018年7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该决定对退市制度进行了修订,详情如下:
(1)删除原来有关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即2018年教材中的 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 )。
(2)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
(三)增值税税率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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