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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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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0 01: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发布,明确了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评价标准,广大考生可作为备考依据,祝您备考顺利。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 掌握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内容
(二) 掌握 《保险法》 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三) 掌握 《票据法》 基础理论及汇票的相关规定
(四) 熟悉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 熟悉本票、支票的相关规定
(六) 了解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机构
(七) 了解保险公司、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 证券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证券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二) 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结构。
包括交易所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产权交易所。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
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 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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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发行
(一) 证券发行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发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二) 股票的发行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3)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 《证券法》 《公司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包括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发行条件。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三) 公司债券的发行
1一般规定。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3非公开发行。
(四)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组合方式进行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
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1公开募集基金。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
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2非公开募集基金。
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五) 证券发行的程序
1作出发行决议。
2提出发行申请。
3依法核准申请。
4公开发行信息。
5撤销核准决定。
6签订承销协议,进行证券销售。
7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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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交易
(一)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二) 证券上市
1股票上市。
(1) 股票上市的条件。
(2)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3) 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2公司债券的交易。
(1)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2) 公司债券上市程序。
(3) 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
3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1)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2) 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转让。
4持续信息公开。
(1) 首次信息披露。
(2) 持续信息披露。
①定期报告。
②临时报告。
(3) 信息的发布与监督。
5禁止的交易行为。
(1) 内幕交易行为。
(2) 操纵市场行为。
(3) 虚假陈述行为。
(4) 欺诈客户行为。
(5) 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四、上市公司收购
(一) 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
1上市公司收购人。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2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 收购人的义务。
(2)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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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支付方式进行。
(二) 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2权益变动的披露方式。
(三) 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2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 30日,并不得超过 60日。
3收购要约的撤销。
4收购要约的变更。
(四) 协议收购
(五)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
的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一、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 分类
1保险的本质。
2保险的构成要素。
(1) 可保危险的存在;
(2) 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 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3保险的分类。
(二) 《保险法》 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1) 告知。
(2) 保证。
(3) 弃权和禁止反言。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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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设立。
2保险公司的变更。
3保险公司的终止。
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四)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
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对保险代理人的规定与理解。
(五)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
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对保险经纪人的规定与理解。
(六) 保险监管机构
二、保险合同
(一)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三)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人。
(2)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的人。
(四) 保险合同的订立
(五) 保险合同的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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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六) 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2保险凭证。
3暂保单。
4投保单。
5其他书面形式。
(七) 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1) 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3)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4) 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 积极施救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1) 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2) 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3索赔。
(1) 索赔的时效;
(2) 索赔的程序。
4理赔。
(八) 保险合同的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九) 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2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十)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
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1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有三个:一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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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三是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之后。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十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1迟交宽限条款。
2中止、复效条款。
3不丧失价值条款。
4误告年龄条款。
5自杀条款。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基础理论
(一) 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关系。
(1)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
(2)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
(二) 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 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票据行为的代理。
(1)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 越权代理。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三) 票据权利与抗辩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 票据权利的取得。
(2)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3) 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与票据紧密相连,如果票据丧失,票据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由于
票据丧失并非出于持票人的本意,《票据法》 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三种补救措施,即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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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4) 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 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
日起 2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 6
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 (不包括出票人) 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
日起 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 (不包括出票人) 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
讼之日起 3个月。
2票据抗辩。
(1) 票据抗辩的种类。
对物抗辩、对人抗辩。
(2) 票据抗辩的限制。
3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二、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 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记载事项。
(1) 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内容之一的,
汇票无效。
(2) 相对应记载事项。
(3) 非法定记载事项。
2出票的效力。
(1) 对出票人的效力;
(2) 对付款人的效力;
(3) 对收款人的效力。
(二) 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形式。
2背书连续。
3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 委托收款背书;
(2) 质押背书。
4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
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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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程序。
(1) 提示承兑;
(2) 承兑成立。
2承兑的效力。
(1) 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
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 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
和追索人;
(3) 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四) 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
2保证的效力。
(1) 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
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 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3) 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五) 汇票的付款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付款的程序。
(1) 付款提示。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日内向
承兑人提示付款。
(2) 支付票款。
2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六) 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 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2) 追索权发生的形式要件。
2追索权的行使。
(1) 发出追索通知;
(2) 确定追索对象;
(3) 请求偿还金额和受领清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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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票
(一) 出票
1本票的出票人。
2本票的记载事项。
(1) 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2) 本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二) 见票付款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个月。
四、支票
(一) 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记载事项。
2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3出票的效力。
(二) 支票的付款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日内提示付款。
2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中公会计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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