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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讨论:户外运动中AA制的相关法律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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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3 22: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魅力无限,但风险如影随形。由于不属于范畴,而更多划归为体育运动,国家体育管理中心给下的定义中有这样的字眼:“带有探险或者体验探险性质”。而通常所说的AA制也就是非营利性组合,即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公费大家平摊、任务自助完成、风险责任自担”规则自愿组成的活动组合。
现今我国对户外运动领域的立法不完善,目前未有相关户外专项法律,而发生事故更多划归为民事纠纷,法庭上除了参照户外活动规律之外,其适用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摒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在户外AA制活动常见发生的事故除了人为因素致死(如上方踢落石头砸死下方队友等等),一般主要集中于成员是否提供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明显的、重大的决策错误(判断标准基本是参考户外活动规律),是否尽最大努力的义务救助。
1.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A制户外运动虽不属于经营活动,但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的一种,活动的者(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的“合理限度范围”,就要考虑该活动的性质、特点,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商业性营利活动则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
从活动的组织形式特点来看,AA制户外运动的约伴者(组织者)只负责召集参与者、安排路线行程(若线路大家一起制订责任更低)、其他管理费用及活动中诸多事项所有成员共同决定,因而这种管理是松散型的,约伴者(组织者)对于参与者并没有很大的支配权力。因而从组织形式来看,AA制户外运动的约伴者(组织者)也不应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在约伴者(组织者)已进行风险提示的情况下,而参与者自冒风险的报名参与,也使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也不同于一般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约伴者(组织者)对于户外活动本身的风险导致的损害是可以免责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活动中,约伴者(组织者)若对参与者管理越多,决定的事项越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越重,责任就越大。
2.是否存在明显的、重大的决策错误(判断标准基本是参考户外活动规律)
在对AA制户外运动的组织者过错的认定上,也会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为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不能要求每一个决定都是正确的,只要不是明显的、重大的错误(判断标准基本是参考户外活动规律),一般不会其承担责任。对自然环境及一些活动事项的判断上只要不是违反常识,会被认为是户外运动本身的风险之一。
3.安全范围内,是否尽最大努力的义务救助
如何评判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决策,从以往这么多案例分析来看,各地判罚的尺度均存在差别!而作为AA制户外活动来说,这也是作为约伴者(组织者)需要注意的地方!而积极科学的和尽最大努力的救助,其前提是要在保证其他活动成员安全才展开义务救援行为!
4.其他行政处罚
请大家参看各省市已出台的管理条例(如,,,),但违反其管理条例也仅仅是针对团体及所有成员进行行政处罚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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